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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来源: 综合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通知》明确划定了非法活动的界线,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对于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线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隐蔽性强,一直是政策关注的重点。此次出台专门通知,意在明确民间借贷的边界,防止部分机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去做放贷机构的业务,变相突破放贷业务的牌照管理,从而将不受牌照管理的民间借贷尽可能局限在小范围内。他认为,非放贷持牌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视之为民间借贷的范畴,既包括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也包括P2P平台撮合的借贷行为和部分现金贷平台以助贷模式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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