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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化纠纷 护航企业助营商

作者: 本报记者 刘岩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持续探索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庭前调解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诉讼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近日,民三庭通过庭前调解成功解决一起劳动者与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困境。

 

长春市某加油站系郝某经营的企业。自2013年3月3日至2022年10月26日,郝某雇佣祁某等5人从事特种车辆驾驶员工作。2022年10月26日祁某等5人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国家规定安排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时间等事由向长春市某加油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后未再提供劳动。而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祁某等5人是否向长春市某加油站赔偿损失等问题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长春中院。

 

民三庭法官陶春志审查材料后认为,案件涉及民营企业发展,案件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决定充分发挥庭前调解灵活、便捷的机制优势,在庭前即介入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以最快速度化解涉企纠纷。通过与双方上诉人电话联系,陶春志了解到被上诉人某加油站履行态度积极,正在筹措资金,具有调解意愿,故将双方约至法院进行现场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上诉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长春市某加油站承诺将一次性付清5名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祁某等5人同意赔偿给长春市某加油站相应经济损失。本案自开庭到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仅用1天时间,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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